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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公益性捐赠涉税优惠政策相关文件汇总(2026年6月版)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12日      访问量:12183

一、通用合规前置

所有公益性税收优惠的享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1. 1   渠道合规

捐赠必须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如基金会、慈善会)进行,或者直接捐赠给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接点对点捐赠给个人或无资质民间团体,一律不得享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1.2   票据合规

必须取得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普通的收据、白条或增值税发票均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的通知》(财综〔2026〕3号)

1.3   用途合规

资金与物资必须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慈善法》规定的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科教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及公共设施建设等。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二、非营利受赠组织免税政策

本板块适用于基金会、慈善总会、社会服务机构(民非)、行业协会等。

2.1   免税资格认定

非营利组织需经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5年,到期需复审。核心条件包括:依法登记、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益不分红、注销后剩余财产转赠同类公益组织、投入人无财产索取权、工作人员薪酬不超过同行业两倍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2.2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范围

取得免税资格后,以下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收入;除财政拨款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注意: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不属于此列,需缴税);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核定的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

2.3   经营性收入红线

非营利组织若发生出租房产、对外开展有偿培训、销售商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经营性行为,由此产生的收入需正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享受免税优惠。

三、增值税

3.1   法定免税范围

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社会团体、慈善组织按章程收取的会费(不属于应税范围);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纪念馆、博物馆等文化场所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殡葬服务;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2   捐赠物资的进项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普通公益捐赠(无特别免税规定),按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该捐赠物资的进项税额如已在购进时取得合法扣税凭证且未专用于第十条禁止抵扣范围(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可以正常抵扣,无需转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3.3   进口环节优惠

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救灾物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等)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

3.4   无偿转让股票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四、企业所得税

4.1   通用限额扣除(常态化规则)

企业通过合规渠道发生的公益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当年税前扣除;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个纳税年度扣除。扣除时遵循“先抵以前年度结转,再抵当年捐赠”的顺序。

受赠机构必须在财政、税务、民政联合发布的“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内,且该资格有效期为5年。

4.2   特殊全额扣除(不受12%限制)

以下列举项目允许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此外,针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自然灾害的应急捐赠,依据每次事件发布的专项公告执行全额扣除。

4.3   非货币捐赠计价

企业捐赠实物、设备、股权等非货币资产,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支出金额进行扣除。

案例:A公司2023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当年通过某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向教育事业捐赠150万元。

扣除计算:当年扣除限额 = 1000万元 × 12% = 120万元。

税务处理:2023年度,A公司可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为120万元,剩余的30万元(150万 - 120万)可向2024-2026年度结转扣除。假设2024年A公司利润总额为800万元,扣除限额为96万元,则可使用2023年结转的30万元额度进行扣除(前提是先扣除2024年当年发生的捐赠)。

政策依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0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国务院令第714号)

0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0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07《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0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12《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吉财税函〔2025〕614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5—2027年度、2026—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5年第21号)

14《民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26〕12号)

五、个人所得税

5.1   个人全额扣除项目

仅限以下法定列举项目可突破30%限制: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国家重大赛事、重大灾害防疫专项捐赠(按专项文件执行)。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5.2   通用30%限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综合所得/经营所得: 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0%计算限额。

分类所得(利息、股息、财产租赁等): 按当月(次)应纳税所得额的30%计算限额。

跨项目调剂: 一项所得扣除不完的,可在当期分类所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但不得跨年结转。

案例:王先生2023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当年他通过某慈善基金会向灾区捐赠8万元。

扣除计算:扣除限额 = 50万元 × 30% = 15万元。

税务处理:由于8万元 < 15万元,王先生可在汇算清缴时,从其5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全部8万元捐赠额,按42万元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六、印花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所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七、土地增值税

房产或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将产权赠与教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目的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予征收。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八、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也暂免征收这两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九、契税

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以及公益慈善福利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十、关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十一、注意事项

1、合规票据是生命线:享受所有捐赠税收扣除政策,必须取得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这是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2、确认受赠方资格: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已在财政、税务等部门发布的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之内。

3、准确界定“目标脱贫地区”:扶贫捐赠全额扣除政策中的“目标脱贫地区”,特指原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等。捐赠前需确认受赠方所在地是否在政策范围内。

4、分别核算与留存备查:企业若同时发生全额扣除(如扶贫)和限额扣除(如一般公益)的捐赠,应分别核算。所有捐赠协议、付款凭证、捐赠票据等资料需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本网根据现行政策整理/税缘相伴,企业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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