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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二)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8日      访问量:1167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即将结束,个体工商户请注意,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如何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一、政策主体

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1.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政策优惠。

2.计算公式为: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三、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四、温馨提醒

1.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均能享受;

2.多处经营所得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五、举例说明

1、一般情形

【案例一】:纳税人张某经营个体工商户A,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1800000×35%-65500)×50%=282250(元);

应纳税额为:1800000×35%-65500-282250=282250(元)。

【案例二】: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1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2000000×35%-65500)×50%=317250(元);

应纳税额为:2100000×35%-65500-317250=352250(元)。

2、特殊情形

1. 多处取得:

【案例三】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和D,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万(原适用税率20%)和40万(原适用税率30%)元,应合并年应纳税所得额共6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600000×35%-65500)×50%=72250(元);

应纳税额为:600000×35%-65500-72250=72250(元)。

2. 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案例四】若纳税人赵某经营个体工商户E,年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1800000×35%-65500-6000)×50%=279250(元);

应纳税额为:1800000×35%-65500-6000-279250=279250(元)。

【案例五】若纳税人孙某经营个体工商户F,年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应纳税额为:2400000×35%-65500-6000-314750=453750(元)。

3、综合情形

【案例六】纳税人张先生是一名上班族,为拓宽收入渠道,于2020年在深圳市投资创办了一家餐饮小店,主打特色炒饭,借助了互联网短视频的热潮,发展成了小有名气的“网红炒饭”。张先生趁热打铁,于2021年在东莞市投资开设了分店。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的税务人员利用税收大数据和信息系统比对发现,张先生存在“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重复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及“未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的疑点,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四条相关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税务人员多次结合系统数据确认,张先生所涉疑点基本成立,于是对其进行提示辅导和应对处理。通过系统站内信、短信等方式收到自查整改短信后,张先生主动与税务人员取得联系,对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学习,主动进行自查更正,并按要求办理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补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共计2万余元。

提醒

自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以来,自然人的税法遵从意识已经显着增强,但一些个体经营业主掌握的税收知识,与专业人员相比仍较为薄弱。伴随着自由职业及新兴业态的快速发展,国务院已于2022年10月颁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个体经济迎来蓬勃发展期,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所得,尤其是多处经营所得时,应着重关注纳税申报的合规性,防范涉税风险。

对于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来说,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实践中,部分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较不健全,经营者对税收政策不熟悉、不了解,导致纳税申报的规范性、及时性存在不足,容易产生涉税风险。建议个体经营业主及独资合伙企业投资人,应当在经营前充分了解掌握涉税事项相关要求,增强税法遵从意识,依法合规办理涉税事项。(来源2023年03月27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四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应并入企业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正解:应按照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误区二:个人股东从企业借款长期不还,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解:一定条件下需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区三: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解: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误区四:个人取得的网络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解:一定条件下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来源:上海市税务局、厦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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