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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住房公积金征缴率表
文章编辑:本网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8日      访问量:2234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长住金字〔2023〕4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核定及上限、下限

(一)缴存基数核定

各缴存单位应以2022年度(自然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基数上限、下限

长春市(含外县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暂执行24284元,待2022年长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后,再做调整。

长春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为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880元,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40元。

二、办理方式

(一)通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入口办理。

(二)到单位所属辖区分中心、分理处综合窗口办理。

三、申报时间

自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9月30日。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在核定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后,应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二)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因基础信息有误、不全等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完善、更正。

(三)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缴存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纠正。

 

 

 解读《关于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相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缴存基数调整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二、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1.各缴存单位应以2022年度(自然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缴存基数构成的通知》核定。

三、缴存基数上限、下限核定依据

1.缴存基数上限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长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7134元计算,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4284元(97134元÷12个月×3倍)。2023年长春市(含外县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暂执行24284元,待2022年长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后,再做调整。

2.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原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力分中心缴存单位缴存基数上限、下限按照单位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标准执行。

四、所需要件

(一)缴存基数上调或下调的

1.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基数调整批量》纸质文档及电子版报盘格式(此表仅填写缴存基数上调或下调的职工相关信息);

2.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此表需填写2022年度单位全体职工相关信息);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缴存基数无变化的

1.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此表需填写2022年度单位全体职工相关信息);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每年只能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2.职工2022年在缴存单位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缴存基数为2022年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

3.通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时,缴存基数上调或下调的,使用变更业务中“基数调整(申报)”功能办理;缴存基数无变化的,使用变更业务中“年审-基数无变动(申报)”功能办理。建议各缴存单位通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

附件: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

2.《工资核算表》

3.《个人基数调整批量》

长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档5%,最高档12%。


请问: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长住金管规字〔2024〕1号    2024年2月27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决定,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借款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和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关联倍数由原来的20倍调整为30倍。

二、对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可上浮30%调整为可上浮40%。

三、对符合我市促进来(留)长就业创业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50万元调整至60万元。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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