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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3年第1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3日      访问量:644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023-8-2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要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推动数据下沉。

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六、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特此公告。


案例:大学生自主创业

大学生孙某2020年7月毕业,自谋职业,申领了《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在甲省乙县的县城沿街门店从事个体餐饮服务。当月,领取营业执照并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7月~12月已享受自主创业增值税扣减优惠政策。为便于问题分析,现以孙某2021年经营活动为例,并假设2021年,孙某的销售业务全部集中在2021年第四季度,且无预缴增值税事项,除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外,不考虑其他税收优惠事项。已知当地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

政策规定:可享受系列税费优惠

22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同时,甲省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按14400元限额扣减相关税费。

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孙某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符合22号文件和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

实务分析:区分不同情形适用政策

假设孙某2021年增值税应纳税额为X元,已知当地可扣减税费限额P=14400元。孙某应区分不同情形,扣减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情形一:X>P。假设增值税应纳税额X=15000元,此时,可扣减税费限额P=14400元,应纳增值税15000-14400=600(元)。依据22号文件和13号文件的规定,孙某应纳附加税费15000×(5%+3%+2%)=1500(元),实际应申报缴纳1500×50%=750(元)。

情形二:X=P。这种情形下,孙某增值税应纳税额X=14400元,应缴纳附加税费=14400×(5%+3%+2%)=1440(元),合计应纳税费=14400+1440=15840(元)。按照22号文件和13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孙某应首先扣减增值税14400元。由于应扣减增值税额与可扣减税费限额相等,因此,孙某实际无须缴纳增值税,其应纳附加税费为1440元,实际应申报缴纳1440×50%=720(元)。

情形三:X

情形四:P≥1.1X。孙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应纳税额=X(1+10%)=1.1X。此时,孙某的可扣减税费限额P=14400元,大于等于应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之和。也就是说,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后,孙某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金额为0,未扣减的余额部分可继续用于扣减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结合实际情况填列申报表

对自主创业大学生来说,纳税申报表的填列是享受相关税费优惠的关键所在,尤其是在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等申报表时,需要对照自身情形,填对栏次及金额。

假设孙某2021年第四季度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5000元,当地可扣减税费限额为每年14400元。此时,孙某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合计15000×(1+5%+3%+2%)=16500(元),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后,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为600元,附加税费为750元。

填报时,孙某应在第2列第1栏“增值税税额”栏次,填写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0行“应纳税额合计”的相应数据。具体来说,“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15000-14400=600(元)。按附列资料(二)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第1栏“增值税税额”+第2栏“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600+14400=15000(元)。第4列“本期应纳税(费)额”依次为城市维护建设税750元(15000×5%)、教育费附加450元(15000×3%)、地方教育附加300元(15000×2%),合计1500元。另外,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第7列“减征比例”栏次均填列50%,第8列“减征额”对应项目应分别填报金额375元、225元和150元,合计750元。“本期应补税费额”将自动得出750元(1500-750)。

应注意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实际享受增值税抵减优惠时,应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具体填报时,孙某应选择减税性质代码01013611,第2栏次“本期发生额”填写14400元。系统将自动导入“本期应抵减税额”14400元、“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4400元,并计算得出“期末余额”为0。笔者提示,纳税人应关注所在区域的具体规定和电子税务局的填报要求,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来源:中国税务报)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要抓住三个关键环节,顺畅享受税收优惠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可以享受限额扣减相应税费等优惠。如何正确享受税收优惠,是许多企业关注的问题。为准确执行税收政策,规避税务风险,从实践经验看,纳税人有必要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梳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的要点。

■ 事前环节:严格审核把关

企业享受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须在事前环节做好适用条件的把关审核工作。

加强人员信息甄别把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等政策规定,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范围仅局限于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等。企业在入职环节,需要向员工核实一个关键信息——其是否属于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或失业半年且持相应证件的人员。

重视部门之间双向沟通。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需要建立起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采集新入职员工的涉税信息。一方面,财务部门可设计问卷,通过人力资源部门在入职环节采集新入职员工相关信息,确认员工是否属于政策适用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应要求员工同时提供对应的佐证材料,并由财务部门留存保管;另一方面,财务部门应向人力资源部门了解,对应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是否为1年以上,是否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否则不得将其纳入税费扣减基数的计算范围。

及时了解当地执行要求。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申请核实和开具《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不过,目前,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间已实现就业信息共享,企业享受优惠无须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建议企业提前了解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按当地的规定执行。此外,15号公告并未统一制定税费扣减具体定额标准,仅规定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因此,企业在享受优惠前,需了解当地的执行标准,准确计算扣减限额,避免出现扣减错误的情况。

■ 事中环节:合规税务处理

在政策适用过程中,合规进行税务处理,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十分重要。

正确把握开始享受时点。15号公告规定,企业应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享受政策需要把握两个时点,一是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二是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准确填报纳税申报栏次。企业享受该项政策,涉及税费、表单繁多,需准确填写对应栏次。年度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需要填写《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表》,采集重点群体信息。

建立税收扣减优惠台账。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间跨度长,人员信息变化频繁,涉及表单多,日常管理难度较大,建议企业建立优惠跟踪台账,逐期记录招用人员身份信息、工作期间,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期末余额等信息,动态跟进涉税优惠信息的变化情况,确保信息记录完整无误,准确享受税收优惠。

■ 事后环节:跟进后续进展

申报享受优惠之后,企业还需及时完成备查资料归档等工作,并随时跟进处理。

完善备查资料归档。企业享受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采用“自行判断、自行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对象不同,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有所区别。比如,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需留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等。

及时跟进就业情况。企业招用重点人群,会出现提前离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三种常见情况,须及时对台账进行更新,并在相应的申报期进行信息填报。对于提前离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重点群体员工,如工作不满1年的,应以实际工作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准确进行申报。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减免税总额。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政策的期限为3年(36个月),即税费扣减的最长期限为36个月,企业招用每一名重点人群员工享受优惠期,不应超过上述期限。(2023年09月27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林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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