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 1488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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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发布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 14885-2022)(以下简称《分类与代码》)。《分类与代码》由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组织修订,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支持下,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 14885-2010)为基础,充分听取社会各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历时三年完成。《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信息管理,实现资产全口径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提供了基础支撑。
《分类与代码》分为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物资等7个门类,并在此基础上划分了75个大类,以及近3000项细分类目。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扩展资产类目,满足资产全口径管理需要。《分类与代码》在原有固定资产六大门类基础上,为满足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衔接需要增加“物资”门类;为满足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PPP项目资产等资产管理需要,设置道路、桥廊、水坝等小类;针对部分单位反映现行门类不便区分、且存在交叉的问题,进一步简化明晰有关分类,尽可能避免一类资产归属不同分类的情况,比如将“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整合为“设备”门类。
二是统一编码规则,为资产管理融入预算管理提供基础支撑。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统一编码体系要求,统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分类代码与政府采购品目编码规则,贯通资产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会计核算等业务环节,预算单位直接根据分品目的新增资产信息编制采购预算,并可通过分类与代码自动提取资产存量信息。
三是聚焦基础属性,实现资产管理与会计核算双向控制。在实际工作中,根据管理的需要,一类资产可以属于不同核算科目,考虑到代码的唯一性,《分类与代码》没有严格按照核算科目划分,参考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聚焦资产基础属性进行分类,能够增强适用性。在日常管理中,以资产信息卡为载体,通过信息卡上的“资产分类”、“单位会计科目”等指标,可以实现资产全口径分类管理。为方便使用,在附录部分提供《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会计科目对照关系》,为资产管理衔接会计核算提供指引。
四是规范扩展规则,实现资产全口径管理与纵深管理相结合。《分类与代码》在附录部分提供了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拓展及映射的工作指引,方便使用单位兼顾行业管理需要对GB/T 14885规范的分类代码进行拓展。
如何适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版本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发〔2011〕1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1年第1号,《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已于2011年1月10日发布,取代原《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别》(GB/T14885-1994),并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在区分、确认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及计算增值税使用税率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文件依然有效,但所依据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是否依然有效?在1994版本与2010年版本《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对同一项固定资产是否属于设备认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应适用哪个版本?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新旧版本之争可以看下面相应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发布日期:2009-09-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642号 发文日期:2013年11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13〕6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级水电站跨尼勒克沟输水管道虽运用“倒吸虹”原理输送水源,但该输水管道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输水管道(代码099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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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文件涉及近年实务届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我们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885-2010已经代替 GB/T 14885-1994,也就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已经出了新的2010版本,该版本于2011年1月10日发布,2011年5月1日实施,发布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税务总局的财税〔2009〕113号文所称旧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情有可原,可是税总函〔2013〕6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等文件为什么不引用新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呢?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新标准将固定资产门类由10个调减为6个,同时将门类代码增加到固定资产代码中。原代码中中类和小类的代码长度由1位改为2位。新标准对固定资产类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删改。
在新标准中,对于工业用槽、池、罐、塔、井等的部分分类已由旧标准1994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大类改为“专用设备”大类。如果从增值税原理上来讲,划入新标准的槽、池、罐、塔、井等是可以按专用设备抵扣的。但是必须提请您关注的是,财税〔2009〕113号出台时执行的是旧标准,新标准已出台而抵扣政策和适用税率政策并未同时更新,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并未发布更新文件就此做出新的规范,如上面提到的税总函〔2013〕6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等,私下认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毕竟是国家标准,国家各部门应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制定相应文件。
鉴于此,工作实践中遇到相应问题建议提请主管税务机关以回复为准。
看看近期某税务网站相关提问:
问:因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有重新发布新版本,现在执行财税〔2009〕113号文件是按照2010版还是1994版?
【福建国税2014-10-15】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综上所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为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执行。
问:管道维修,取得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为“*劳务*管道抢修”,税率为13%,是否合规?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第3点规定,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代码“0375”固定资产分类名称:水利管道:引水管道、排水管道、尾水管道、节水管道、倒吸虹、其他水利管道
代码“0376”固定资产分类名称:市政管道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二、通用设备:代码“0991”固定资产分类名称:输送管道:输水管道、输油管道、输气管道、输尾矿管道、管道输送设施、其他输送管道。
根据上述规定,同样是修,修的对象不同,适用的税目税率就不相同。对货物的是修理修配,是原增值税业务,现行税13%;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属于“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是营改增业务,现行税率为9%。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的,维修管道工程应首先对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表判断抢修的管道属于构筑物,还是通用设备;如果是对动产的管道维修,比如是对输油管道、输气管道、输水管理、输尾矿管道进行维修,属于修理修配,是原增值税业务,现行税率13%;如果是对构筑物的管道维修,比如是对市政管道、排水管道、尾水管道的维修,属于“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是营改增业务,现行税率为9%。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5.1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中1030000构筑物中的:1031600水利管道:引水管道、排水管道、尾水管道、节水管道、倒吸虹、其他水利管道和1031700市政管道
而2101108输送管道包括输油管道、输气管道、输水管理、输尾矿管道等则属于设备。【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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