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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公告2019年第1号-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02日      访问量:4853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年2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定期定额征收

(一)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二)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学习笔记:

例1:某个体户经营五金备件,税务机关核定每月价税收入总额为8万元,则不含税收入=8/1.03=7.77万元,每月不超过10万元,不交增值税;对照下表附件一第二行,应交个人所得税7.77万元X0.5%=388.5元(其他税费很少,这里忽略不计)

例2:某个体户经营五金备件,税务机关核定每月价税收入总额为15万元,则不含税收入=15/1.03=14.56万元,每月超过10万元,应交增值税14.56万元X3%=4369元;对照下表附件一第三行,应交个人所得税14.56万元X1.2%=1747.2元(其他税费很少,这里忽略不计)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三)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

学习笔记:本文件第一、二项规定的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

例3:某建筑施工队(个体户),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工程队2019年全年提供建筑服务收入价税合计100万元(假定没有其他工程项目,一次性确认收入即不享受每月不超10万元免增值税),则不含税收入=100/1.03=97.08万元,应交增值税=97.08万元X3%=2.91万元,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参照附表二建筑业7%)=97.08万元X7%=6.8万元,应交个人所得税(参照本文件最后附表)=68000元X10%-1500=5300元(其他税费很少,这里忽略不计

例4:某个体运输户,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该个体运输户2019年每月提供运输服务不超过10万元(或每季度不超过30万元),我们假定每月收入10万元,则不含税收入=10/1.03=97080元,每月不超过10万元不交增值税,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参照附表二运输业5%)=97080元X5%=4854元,应交个人所得税(参照本文件最后附表)=4854元X12X10%-1500=4325元(其他税费很少,这里忽略不计)

三、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学习笔记:

1.本文件第三项规定的是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按照文件的理解,这个1.5%的征收率不是以前文件的类似“预征”,也就是代开发票直接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就完事,不需要第二年再汇算了。但,从全国的文件来看,同样的应税行为在代开发票环节是不征个税的。有的自媒体甚至乐观的认为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就不征个税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应该在第二年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所以本文件的1.5%征收率问题还需要税务机关明确。

3.这里也有必要学习一下以下内容:

2019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1.png

附件2:

2.png

红蕾财税标注:

1.下表是本文件学习笔记中用到的税率表,为便于学习附在本文件后。

2.本学习笔记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实践中的税负可能会多一些。

3.png

官方解读《公告》的主要内容(简版)

(一)关于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公告》简化了定期定额征收的计算公式,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由应税所得率法调整为征收率法。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二)关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标准做出以下调整:

应税所得率标准调整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确定的区间下限:   

工业、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由12%降到5%;

商业零售业应税所得率由10%降到5%;

商业批发业应税所得率由7%降到5%;

建筑业应税所得率由15%降到7%;

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由17.5%降到7%;

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保持不变;

采掘业应税所得率由16%降到10%;

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由15%降到10%。

(三)关于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为方便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统一办理代开票环节税费事宜,《公告》明确规定,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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