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 2024年第2号 2024-09-03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 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销售写字楼、商业用房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率为2.5%。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现企业降本增效,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明确的各地最低预征率标准,以及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第三条规定,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因此,结合我省房地产业整体增值水平及清算时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实际税负水平,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销售写字楼、商业用房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率为2.5%。
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的精神,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0]18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
“二、调整预征率,建立“三同步”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至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销售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l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2%、3%、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同一开发项目,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保障性住房按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
“四、提高核定征收率,规范核定征收。各地要严格依照相关文件的规定界定核定征收范围,对以核定代替清算的行为要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确定核定征收率,并报省局备案。要以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契机,引导和督促企业建帐,不断提高查实清算企业在全行业中的比重,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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