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0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包括:
(1) 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是指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0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到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执行到2027年12月31日)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三、契税
01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征契税(执行到2027年12月31日)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征契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至2027年12月31日,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政策依据】
0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 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四、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01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02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政策依据】
03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五、个人所得税
01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 3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02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
03基本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相关问答
问: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可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网根据现行政策整理/税缘相伴,企业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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