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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2026修订版)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4日      访问量:2625

一、增值税

1.1   公共交通简易计税

内容: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1.2   国际运输零税率

内容: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及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施行)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1.3   增值税留抵退税

内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通常要求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1.4   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

内容: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1.5   民用航空生产销售优惠

内容: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退还相关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该文件明确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目前依然有效)

二、企业所得税

2.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内容:交通运输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如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等)。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2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内容:设在西部地区且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交通运输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2.3   铁路债券利息减税

内容:对企业持有至2027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三、车辆购置税

3.1   挂车减半征收

内容: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9号)(后续文件明确延续至2027年底)

3.2   城市公交企业免税

内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符合标准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3.3   新能源汽车减免

内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四、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4.1   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税

内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3〕149号、财税〔2004〕36号、财税〔2006〕17号、财税〔2009〕132号

4.2   民航机场用地免税

内容:民航机场飞行区用地、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及场外道路用地,免予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32号)

4.3   港口码头用地免税

内容:对港口的码头(泊位等)用地,免予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23号)

4.4   厂区外公共路段铁路专用线等免税

内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4.5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税

内容:对上述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4.6   民用航空研制项目房产土地免税

内容: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以及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五、车船税

5.1   节能与新能源车船优惠

内容: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等)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有动态调整的目录,目前依然有效)

5.2   公共交通车船等减免

内容: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5.3   特定机动车辆临时免税

内容: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六、印花税

6.1   特定运费结算凭证免税

内容: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新建铁路工程临管线运输施工物料使用的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6.2   快件行李包裹托运单据免税

内容: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七、耕地占用税

7.1   交通基础设施减征

内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八、关税

8.1   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零关税

内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进口用于交通运输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零关税(第二批)政策文件    【本网根据现行政策整理/税缘相伴,企业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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