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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托育机构涉税优惠政策梳理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8日      访问量:2655

一、增值税优惠

1.1   社区托育服务收入免税

核心内容:托育机构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机构需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第一条第(一)项

1.2   托儿所、幼儿园育养服务免税

核心内容: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明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2.1   社区托育服务收入减计

核心内容:托育机构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第一条第(二)项

2.2   非营利组织相关免税

核心内容:若托育机构按规定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可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具体包括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不含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省级以上民政和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提供营利性托育服务取得的经营收入,通常不纳入免税范围。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三、财产类税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核心内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其自有、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专门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额外明确,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托儿所、幼儿园,以及企业办的自用托儿所、幼儿园,其相关房产、土地也可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第二条

四、契税免征

核心内容:托育机构承受房屋、土地,且该房屋、土地专门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第一条第(三)项

五、行政事业性及配套收费免征

核心内容:托育机构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第一条第(四)项

六、小型微利企业相关叠加优惠

6.1   企业所得税减免

核心内容:若托育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约5%)。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6.2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核心内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2027年12月31日前,对其自用房产、土地涉及的资源税(部分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行减半征收。

若机构同时符合“社区托育服务房产/土地免税”与“六税两费减半”条件,可选择最优优惠享受,不重复叠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专项优惠

核心内容:若托育机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不适用前述托育专项增值税免税政策,或主动放弃免税,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以下优惠:1.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度超过30万元)的,其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及相关延续规定(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八、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

核心内容:托育机构在筹建期或经营过程中,因购置场地、教具、设施设备等产生较大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的,若符合相应条件,可申请退还增量及存量留抵税额,缓解资金压力、增加日常经营现金流。

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2.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网根据现行政策整理/税缘相伴,企业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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