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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热点问题解答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6日      访问量:2458

问:企业所得税中的亏损是指什么?

答: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亏损是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在填写申报表时,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先弥补”的原则填写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问:企业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是多久?

答:一、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四、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六、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具体如下: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10年。

此外,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行业,对所属期2020年度的亏损结转年限是8年。

困难行业:

2020年度亏损可结转8年

企业日常经营中,出现亏损很正常。一般来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弥补亏损年限为5年。特殊情况下,亏损弥补年限可延长至8年或10年。在宁夏12366热线接到的咨询里,不少纳税人咨询困难行业弥补亏损的事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和电影行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电影行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困难行业、电影行业可在8年内弥补的,仅为2020年度的亏损,这些行业其他年度的亏损弥补期限仍为5年。举例来说,甲餐饮公司属于8号公告中所规定的困难行业,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亏损较大,亏损30万元;2021年经营情况有所好转,但仍处于亏损状态,亏损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也就是说,2020年度的亏损,可弥补至2028年;2021年度的亏损,可弥补至2026年。亏损超过弥补期仍未弥补完的,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讨论的亏损,是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而非企业会计核算的亏损额。

特殊企业:

亏损最长可结转10年

现行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多部门下发文件,明确上述企业在获得资格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在获得资格后继续结转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具体来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明确,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明确,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也就是说,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以此类推。

例如,乙企业2015年度亏损350万元,2016年度亏损200万元,2017年度亏损50万元,2018年度所得为50万元,2019年度所得100万元,2020年度所得50万元,2021年度所得100万元。

乙企业如果不具备资格,2015年度的亏损只允许结转弥补5年,即从2016年度开始弥补亏损,最长可弥补至2020年。因2016年度、2017年度为亏损,没有可弥补的金额,那么到2020年度结束,可以用2018年度—2020年度的所得共200万元(50+100+50)弥补亏损,2015年度剩余的150万元(350-200)不能再继续弥补。

乙企业如果2020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根据财税〔2018〕76号文件,其2015年度亏损的350万元,最长可以弥补10年。也就是说,2015年度亏损的350万元,可以用2018年度至2021年度的所得弥补,剩余的50万元亏损(350-50-100-50-100)还可以继续弥补,直至2025年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4 号: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资格年度前 5 个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可结转 10 年弥补。

问:筹建期间的支出能否算亏损?

答:不能。企业筹办期间(生产经营前)发生的筹办费用,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可选择两种处理方式: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

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不少于 3 年分期扣除(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问:企业筹办期间能否确定为亏损年度?

答: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少于3年进行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问:税务机关查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可以。税务机关查增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存在同期可弥补亏损(符合税法规定),可先弥补亏损,弥补后有余额的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问:我们财务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答:可以。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当本表第3+4-5-6-7-8 行≤0 时,本行=0。

问: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应如何处理?

答:搬迁期间(停止生产经营超过 1 年)发生的亏损,不计入弥补期限,搬迁完成年度起恢复计算弥补期;

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搬迁所得),可用于弥补搬迁前未弥补的亏损。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问:我们公司有些境外业务,与我们公司境内的亏损可以相互弥补吗?

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内企业亏损可以用境外所得进行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公布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的填报应按照以下规则: 

1.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 

2.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 

3.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包括抵减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弥补的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0。 

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填报说明规则处理: 

1.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使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 

2.纳税人选择使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应先在A100000表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 

3.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后,还可以选择是否使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 

问、境外亏损能否用境内盈利弥补?

答、一、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二、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问:我们公司境内本年经营所得预计为亏损,如果有来自境外的所得是否可以弥补境内的亏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27.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

28.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企业可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并严格按照相关申报表填报说明及逻辑关系填报。

问:跨境所得弥补亏损的具体操作规则?

答: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时,需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中填报 “境外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 金额,上限为境内亏损总额;

境外亏损分为 “实际亏损” 和 “非实际亏损”:

实际亏损(境外应纳税所得额<0):可结转以后 5 年(或特殊行业延长年限)用该国(地区)所得弥补;

非实际亏损(因境外税率为 0 或免税导致的亏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仅能在当期用该国(地区)其他应税所得弥补。

问:亏损弥补与税收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答:分情况处理:

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税率类优惠:可与亏损弥补叠加(先用所得弥补亏损,再按优惠税率计算税额);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等扣除类优惠:需先按税法计算税前利润(含加计扣除),再确定亏损额或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额抵免类优惠(如环保设备投资额抵免):需在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额时,再按规定抵免税额。

示例:某高新技术企业 2023 年应税所得 100 万元,2021 年未弥补亏损 30 万元(结转期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 50 万元。

计算逻辑:先扣除加计扣除→100-50=50 万元;再弥补亏损→50-30=20 万元;最后按 15% 税率计税→20×15%=3 万元。

问:企业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能不能弥补亏损?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及其填报说明,表A100000“第19行=第13-14+15-16-17+18行”。即: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因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直接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无论企业盈利与否,这些项目均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所以,现行税收政策,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季度预缴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可以。企业完成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后,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第 9 行填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用当期预缴所得弥补往期亏损。

问:吸收合并业务中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弥补期限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第3点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三)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这个可弥补的亏损限额是每年可以弥补的限额,在被合并企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弥补,也就是不能超过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该亏损结转年限一般为五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规定的,亏损结转年限为十年。

问:核定征收企业转为查账征收后,以前年度亏损能否弥补?

答:原则上不得弥补:核定征收期间(按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额),企业未按税法规定核算收入、成本,对应的 “亏损” 未经过税务机关认可,转为查账征收后,不得用查账征收年度的所得弥补核定期间的亏损;例外情形:若核定征收前已按查账征收核算并申报亏损,且亏损仍在结转期内,可继续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3 号:明确查账征收企业转为核定征收后,核定期间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已结转的需在转为查账征收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问: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问: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答:不可以。法人合伙人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自身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

问: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问:企业重组(合并 / 分立)时亏损如何结转?

答:合并(特殊性重组):被合并企业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限额 =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 合并当年年末最长期限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分立(特殊性重组):被分立企业未超期亏损,按分立资产占比分配给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问、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该怎么办?

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二)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三)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

问:企业境内外亏损是否可以相互弥补?

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盈利;境内亏损可以用境外所得弥补(可自主选择境外所得来源国家 / 地区的弥补顺序);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亏损,可由该国(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不得抵减其他国家(地区)所得或境内所得。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问:被投资企业亏损,投资方能否弥补?

答: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不得用被投资企业亏损抵减自身盈利,仅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仅在收到分红时确认收益,被投资企业亏损与投资方无关。

 问:亏损弥补的凭证留存要求?

答:企业需留存以下资料备查(留存期 10 年):

亏损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表及附表;收入、成本、费用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税法与会计差异的调整说明;特殊情形相关证明(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重组协议、境外所得完税凭证等)。

问:弥补亏损特别注意的事项?

1.投资人请注意: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核定征收企业请注意: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

政策指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3.有境外营业机构的企业请注意: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可在该分支机构结转弥补。

政策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4.合并分立企业请注意:

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适用一般性重组规定的,合并分立前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政策指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5.筹办期企业请注意: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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