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指南

您的位置:首页 > 纳税指南
增值税留抵退税与其他增值税税收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4日      访问量:844

一、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不可叠加享受。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不过,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反之,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也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二、免抵退税政策

如果企业适用留抵退税又适用免抵退税条件,应先办理免抵退税,等企业办理完免抵退税,再判断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如符合条件,在申报期内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三、与加计抵减政策

留抵税额是纳税人负担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不属于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此加计抵减政策不影响申请享受留抵退税。以先进制造业企业为例,纳税人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不过,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也就是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与加计抵减政策在符合条件下可叠加,企业若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同时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要求(如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规定比例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

四、与其他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例,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若企业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同时涉及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不能将支持就业的多项增值税优惠累加执行,但留抵退税政策与其中一项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符合各自政策要求下可尝试叠加,不过实际操作需关注各地税务机关具体执行口径 。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上一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在企业税前扣除
下一篇: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热点问题解答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