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怪: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票抵扣,看“专用”还是“混用”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核心区分“专用”与“混用”。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若同时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与应税项目(即“混用”),则进项税可全额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结合实务执行口径,未明确禁止“混用”情形的抵扣,因此混用可正常抵扣。
第二怪:职工食堂不动产专票抵扣,看“整体”还是“分割”使用
公司购进不动产用于职工食堂,抵扣资格取决于使用方式。若不动产整体全部用作员工餐厅(职工食堂),属于集体福利范畴,进项税不得抵扣;若在食堂内单独隔出一间作为会议室、行政办公室等生产经营用途区域,该不动产整体进项税可正常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动产进项税不得抵扣;结合增值税征管实务原则,不动产同时用于集体福利和生产经营的,不属于“专用于”集体福利,符合抵扣条件,分割使用且存在生产经营用途的,整体可抵扣。
第三怪:职工宿舍不动产专票抵扣,看“整体”还是“分割”使用
公司购进不动产用于职工宿舍,抵扣规则与职工食堂不动产一致。若不动产整体全部用作员工宿舍,属于集体福利,进项税不得抵扣;若在该不动产内单独留出一间作为仓库、办公用房等生产经营用途,该不动产整体进项税可正常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参考实务执行口径,“非专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动产可抵扣,分割使用且存在生产经营用途的,整体进项税可抵扣,与职工食堂不动产抵扣政策一致。
第四怪:住宿费专票抵扣,看“内人”还是“外人”
住宿费专票抵扣,核心区分消费主体是“内人”(本公司员工)还是“外人”(客户、合作伙伴等非本公司员工)。“外人”的住宿费,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也不得抵扣;“内人”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取得专票后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客户住宿费属于交际应酬范畴,进项税不得抵扣;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明确,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专票可抵扣,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住宿费专票不可抵扣。
第五怪:电视机等设备专票抵扣,看摆放位置
电视机、空调等设备的进项税抵扣,取决于摆放位置。若设备安装在职工食堂、宿舍等集体福利区域,进项税不得抵扣;若摆放在会议室、办公室等生产经营区域,取得专票后可按13%税率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用于集体福利的货物进项税不得抵扣;用于生产经营的货物,取得合法有效专票的,可按对应税率抵扣,有形动产(设备)适用13%税率;实务中,设备摆放位置直接决定用途,进而确定抵扣资格。
第六怪:旅游费专票抵扣,看旅游目的
旅游费专票能否抵扣,关键看旅游目的。公司支付的职工旅游费,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即便取得专票,进项税也不得抵扣;若旅游费用用于公务商务考察、市场调研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专票后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用于集体福利的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用于生产经营的服务,取得合法有效专票的,可按对应税率(旅游服务适用6%税率)抵扣,公务商务考察属于生产经营相关支出,符合抵扣条件。
第七怪:不可抵扣不动产“变性”后,可抵扣进项税
初期不可抵扣的不动产,若用途发生“变性”(从不得抵扣用途转为可抵扣用途),可正常抵扣进项税。例如,购买不动产初期用作职工食堂、宿舍等集体福利,进项税不得抵扣;后续变更用途,转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等应税项目,可按规定抵扣。
政策依据:结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实务规则,已抵扣进项税的资产用途改变为不得抵扣项目需做进项税转出,反之,初期不得抵扣的资产用途变更为可抵扣项目,可按公式计算抵扣:可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净值/(1+税率)×税率;实务中,不动产用途变更为生产经营的,可正常抵扣。
第八怪:服装专票抵扣,看穿戴场景
服装专票能否抵扣,取决于穿戴场景(用途)。公司购买的服装若作为职工福利(如节日福利、非劳保类服装),进项税不得抵扣;若作为员工上班必须穿戴的工装、劳保服装,属于生产经营相关支出,取得专票后可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用于集体福利的货物进项税不得抵扣;劳保用品属于生产经营必需支出,其进项税可按规定抵扣;实务中,工装、劳保服装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符合抵扣条件,福利类服装则不可抵扣。
第九怪:矿泉水专票抵扣,看“喝水”方式
矿泉水专票抵扣,取决于发放和使用方式。公司购买的矿泉水,若按每人一箱的方式分配给员工,属于集体福利范畴,进项税不得抵扣;若放在办公室供员工随时取用、消暑解渴,属于生产经营相关的办公消耗,取得专票后可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用于集体福利的货物进项税不得抵扣;用于生产经营的办公消耗类货物,取得合法有效专票的,可按规定抵扣;实务中,办公室公用矿泉水属于办公必需消耗,与生产经营相关,符合抵扣条件,分配给个人的则属于福利,不可抵扣。
第十怪:违章建筑相关进项税抵扣,看拆除主体
违章建筑相关进项税能否抵扣、是否需转出,取决于拆除主体是政府还是企业。若违章建筑被政府依法拆除,其相应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需做进项税转出;若企业自行主动拆除违章建筑,相关进项税无需做转出处理,可正常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府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属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形,相关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需转出;企业自行拆除属于主动处置,不构成“非正常损失”,无需转出。
第十一怪:“自作孽不可抵,天作孽犹可恕”——非正常损失抵扣看原因
非正常损失相关进项税抵扣,核心看损失原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若损失是因纳税人管理不善造成的(自作孽),进项税不得抵扣;若损失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天作孽),进项税可正常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务中,管理不善属于企业主观过错,对应进项税不可抵,自然灾害属于客观不可抗力,对应进项税可抵。
第十二怪:招待礼品专票抵扣,看赠送对象及发放方式
招待礼品专票能否抵扣,取决于赠送对象和发放方式。公司购买礼品专门赠送给固定客户,属于交际应酬消费,即便取得专票,进项税也不得抵扣;若购买礼品用于随机发放(如展会宣传、客户随机赠送),属于业务宣传支出,取得专票后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对应进项税不得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规定,用于生产经营的购进货物、服务,进项税可抵扣;业务宣传用礼品与生产经营相关,不属于交际应酬,符合抵扣条件。
第十三怪:鲜活商品霉烂变质进项税抵扣,看变质原因
鲜活商品因霉烂变质产生的进项税,能否抵扣、是否需转出,取决于变质原因。若因保管不善(主观原因)导致霉烂变质,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必须做进项税转出;若因非保管不善(客观原因,如鲜活商品自然损耗、不可抗力)导致霉烂变质,相关进项税无需转出,可正常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保管不善导致的霉烂变质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转出进项税;非保管不善导致的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转出。
第十四怪:建筑设备租赁税率适用,看“干”租还是“湿”租
建筑设备租赁业务的税目税率适用,关键区分“干租”与“湿租”。连设备带人一起出租(湿租),按“建筑服务”税目缴纳9%增值税,对应进项税可按规定抵扣;只租设备不租人(干租),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目缴纳13%增值税,对应进项税可按13%税率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税率;湿租(带操作人员)属于建筑服务,干租(不带操作人员)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分别适用对应税率及抵扣规则。【本网根据现行政策整理/税缘相伴,企业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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