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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1日      访问量:1227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2026年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令第56号公布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税缘学习:既然主要引用该“决定”,本规定D23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太好理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税缘学习:不是只要有退休证、超过退休年龄就自动进本条,而是看是不是仍在接受单位管理、按单位指令干活、拿报酬。包括到龄但未走已享受养老待遇或已办退休领待遇,仍被单位当“员工式”使用;已按规定提前退休后又被单位招用干活。

按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劳动者,一般仍走《劳动合同法》等常规雇佣法律框架,不按“超龄用工”这条特殊通道处理。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应当按照职责,优化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协同,共同做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税缘学习:形成监察、安监、卫健(职业健康)、社保、工会的组合治理:工资/支付类违法, 人社劳动保障监察介入;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 , 应急管理、卫健等按各自法域执法;参保经办流程卡点,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适老服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经验等,提供适合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就业意愿的超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税缘学习:要求用人单位避免过度刚性、过高强度、与身体条件不匹配的安排。鼓励人力机构提供服务,偏政策导向,政府可能会把这部分劳动力市场进一步正规化、信息服务化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超龄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完成劳动任务。

税缘学习:对用人单位、超龄劳动者各有原则性的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税缘学习:别口头聘用、别只用一张简易劳务协议糊弄。必备项清单其实很接近劳动合同的核心要素,但它在规章里叫“用工协议”,用意就是:哪怕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有争议,这套书面证据也能用来判断报酬标准、工时安排、岗位风险点、是否已约定安全防护等,便于后续监察/仲裁认定责任。

建议企业模板至少锁定:岗位是否与年龄体力匹配、是否涉及高空/夜班/重体力/粉尘噪声化学危害、上下班与在岗伤害证据链(排班表、考勤、派工单)

第七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工协议约定的内容。

税缘学习:防止单位单方面降薪、调岗到更危险的岗、随意改计酬规则。变更最好形成补充协议/变更单(签字或电子确认),避免事后扯皮。

第八条 用工协议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的,用工终止。

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协议的,用工终止。

税缘学习:围绕协议到期,任务完成、协商、事先约定的终止条件来结束用工,用人单位不欠工资、无工伤申诉、无安全违法造成健康损害等问题。对超龄劳动者来说,想续干,就要续签、续约,终止后要注意结清应付报酬、工伤材料交接、出具必要证明等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税缘学习:若安排加班,加班费规则不变:工作日1.5倍、休息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等依据第44条落地。排班要留痕(包括考勤、排班表、派工记录),否则一旦出事或欠付加班费,单位举证更难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者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

税缘学习:计件、计时、月薪制都要落到纸面: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口头承诺的单价、提成、日结很难保护劳动者,也容易让企业陷入未按约定支付的监察风险。

第十一条 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税缘学习:即便双方签的是用工协议、劳务协议,这一条直接把最低工资基准钉死,不能以退休人员、非劳动关系为由低于最低工资发。所谓“正常劳动”通常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出勤并提供劳动(不是指必须全勤,也不是指必须坐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税缘学习:用人单位不能发粮油代替工资、用购物卡冲抵、工程款没到账就不发、以报销、补贴名目模糊工资基数。特别是至少每月一次对季节性、项目制用工影响大,需要把现金流与用工合规一起算。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税缘学习:用人单位涉粉尘、噪声、化学毒物、高温、高空、重体力搬运等,若医学或岗位风险评估显示不适合,就该避开或做工程控制、个体防护、减时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税缘学习:对超龄用工而言,培训不是走形式:关键是要有签到、内容记录、岗位风险告知、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一旦出事故,这些材料决定单位是否已尽到基本义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税缘学习:强制性把超龄用工纳入工伤保险轨道,单位不参保的后果通常不只是工伤走不了保险,而是可能需要单位自行承担原本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十六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税缘学习:超龄劳动者再工作≠停养老金,两者可以并存。但个税、社保缴费基数与待遇衔接要看具体险种规则。到龄但缴费不够、手续没走完、提前退休但养老待遇还没到位等人群,给出继续缴费的合法通道,并把单位协缴的代扣代缴写进规章层级,用人单位应该继续缴社保

第十七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税缘学习:给社保未交足年限的群体一个可操作的继续参保路径。貌似和D16条有重复内容或是进一步解释。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优化经办流程,为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完善适老化设施设备,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便利。

税缘学习:如果这是偏服务型条款,对所有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该提供便利。从另一个角度看,应该是针对对超龄劳动者还没有交足社保,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帮超龄者办延缴、参保、增减员。

第十九条 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缘学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倾向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的链条;其他事项比如协议解释、纯民事约定纠纷等更可能直接走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监察。

税缘学习:违规加班支付、低于最低工资、不以货币或拖欠克扣直接找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税缘学习: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粉尘噪音化学中毒……该谁罚谁罚。

第二十二条 工会依法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害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超龄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税缘学习:对劳动者必要时找基层工会或地方总工会法律援助;对企业工会介入往往意味着问题进入更正式的协调/整改程序,别把它当形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税缘学习:延迟退休但仍在职、在编的正常雇用≠ 本规定所称超龄用工。这类人继续走标准劳动关系或人事管理规则。既然如此,本规定D1条为什么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问答

问: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劳动者众多,劳动权益面临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为落实延退改革决定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要求,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评估和广泛征求意见,我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出台,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旨在明确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制定《暂行规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将其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着力解决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二是强化权益保障,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统筹考虑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责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问:《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暂行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也属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根据其所在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问:《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的哪些基本权益作出了规定?

答:《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方面,明确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方面,明确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工伤保障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

问:超龄劳动者能否继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为更好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需延长缴费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同时,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也会进一步优化经办公共服务,畅通信息查询渠道,为延长缴费人员提供清晰指引,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参保缴费服务。

问:超龄劳动者哪些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何处理超龄劳动者的投诉?

答: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和《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超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超龄劳动者的投诉,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问: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答:对《暂行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办案指导,指导各级调解仲裁机构统一受理范围、规范法律适用、提升服务标准,依法为超龄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维权服务。(问答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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