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治理与经营行为负面清单
1.1 出资与担保限制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不得为非关联企业提供无对等反担保的担保,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的企业提供担保。
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和担保。
1.2 财务与会计禁令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款。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严禁通过虚构交易、循环贸易、人为调节资产减值准备等方式粉饰财务报表、虚增收入利润。
1.3 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
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高价向关联方提供商品、服务、资金,或以不公平低价从关联方采购。
不得通过复杂的股权嵌套、代持等方式掩盖关联关系,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不得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或向董事、监事、高管及其近亲属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的除外)。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商业秘密或业务渠道,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1.4 市场竞争与反垄断
不得实施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限定他人购买指定商品、低价倾销、拒绝交易等。
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对商品质量作虚假宣传。
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商业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
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5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不得生产、销售、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二、招标采购与工程项目负面清单
2.1 前期程序违规
必须招标的项目未依法履行审批、核准手续,或化整为零、以暂估价等形式规避招标。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符合法定豁免情形的除外)。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投标。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少于5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少于5日。
2.2 设置不合理门槛
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如仅限央企、国企)或组织形式。
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或评标。
2.3 招标操作违规
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载明投标有效期、评标标准、否决条款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未公布计算方法;严禁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施工、货物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公告内容要素不全。
2.4 评标与开标违规
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规(非5人以上单数、专家占比不足三分之二、应当回避未回避、专家抽取不合规等)。
招标人未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或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与结果。
未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或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2.5 定标与合同违规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随意改变中标结果。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少于3日;未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或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阴阳合同)。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未依法重新招标。
三、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
3.1 禁止类投资
不符政策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土空间规划、能耗双控及环保要求的项目。
非主业类: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程序违规类:未履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如党委会前置研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投资项目。
高风险类:
预期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
投资规模明显超过企业实际资本实力及融资能力的项目。
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及责任主体的项目。
合作风险类:与资信不佳、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向产权关系不明晰、资不抵债或四级以下(不含重要特殊目的实体)子公司增资或注资。
3.2 特别监管类投资
大额投资: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合并净资产10%(或具体监管红线)的主业投资项目。
非主业投资:主业目录之外的所有新增投资项目(特别是商业性房地产新增项目)。
境外投资:所有境外(含港澳台)投资项目,需全面加强尽调、风险评估及投后管理。
金融投资:新增持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高风险企业投资: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如75%)、且连续亏损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项目。
层级延伸:新增四级及以下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
四、混合所有制改革负面清单
国家安全与命脉领域:在涉及国家安全的军工核心领域、国家战略物资储备、重要通信及枢纽交通基础设施、重要水资源及战略性矿产开发等领域,保持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
自然垄断环节:在石油天然气管网、电网等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设施,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
公共服务与基础平台:在重要公共技术平台、气象测绘水文等基础数据采集利用领域,保持国有控股,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
放开竞争性业务:在上述领域的竞争性业务环节(如电力销售、油气加工销售、铁路运输服务等),以及核电、一般军工配套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向非国有资本平等开放,推行市场化选人用人和运营机制。
负面清单外领域:负面清单之外的其他领域,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以资本为纽带,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
五、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负面清单
5.1 忠实义务与兼职限制
禁止侵占资产:不得挪用企业资金,不得将企业资金私存,不得侵占企业资产。
禁止违规借贷:不得违规在本企业及关联企业拆借资金,不得开展非正常民间借贷,不得开展融资性贸易。
禁止违规兼职:
未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全资企业董监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股东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董监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除外)。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禁止自我交易: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不得与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的业务。
5.2 利益输送与关联交易
禁止关联交易谋利:不得利用职权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项目外包中,为特定关系人承揽业务提供便利。
禁止“靠企吃企”:不得利用企业内幕信息、商业秘密、业务渠道、资质牌照等无形资产谋取私利。
禁止违规投资:不得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交易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投资入股,接受或索取利益。
禁止亲属牟利:不得默许、授意或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供应商名录准入、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5.3 决策与履职规范
禁止违规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传签等方式代替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
禁止干预招投标:不得明示或暗示评标委员会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不得泄露标底、评委名单等保密信息。
禁止收受佣金:不得接受他人与企业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禁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违规公款消费、超标准接待、违规发放津补贴。【根据CIA内审师小站整理/税缘相伴,企业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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